新手上路 - 商品上架規範
豬肉相關法令及規範
中國非洲豬瘟疫與進口肉類商品規範公告
根據農委會公告,自 2016 年起中國爆發非洲豬瘟疫情,且中國豬肉製品已驗出非洲豬瘟病毒,目前疫情仍持續發生,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傳入台灣,防檢局將嚴罰任何違規攜帶肉品入境行為。
請特別注意,請您不要販售進口豬製品例如中國進口香腸、肉乾、火腿或陸港澳產製含肉月餅,如:含金華火腿月餅、五仁月餅,或含肉鬆月餅,以上依法皆不得上架電商平臺。違者經查察後將依法裁處新台幣 3 萬至 15 萬元之罰鍰,提醒商店注意以免違法。
食品之豬肉標示規定
根據衛生福利部 109 年 9 月 17 日衛授食字第 1091302807 號函公告:
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生產之食品包裝應標示豬原料原產地資訊,豬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,則以「屠宰地(國)」為認定標準。
豬肉食品包含:
生鮮、冷藏、冷凍或經簡單切割等簡易加工程序,仍可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型者,如生鮮豬肉、豬脂肪。
以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所製成之產品,如醃豬肉、香腸、熱狗、炸排骨、爌肉、包子、貢丸、水餃、肉圓、豬脂(油)等。
直接使用豬脂(油)之產品,需標示所使用之豬油來源產地國,如直接使用豬脂(油)之月餅、麵包等烘焙食品、 泡麵油包等。
未依規定標示相關罰則:
如未依食安法第 22 條及第 25 條規定標示者,處新臺幣 3 萬至 300 萬元。
標示不實者,依違反食安法第 28 條規定,處新臺幣 4 萬至 400 萬元。
若您欲販售 110 年 1 月 1 日起生產之豬肉食品,請您務必確認包裝上明確標示原產地,若有其他疑問亦可參考衛福部說明影片